索引号: | 411103000000/2019-11-28-2108 | 发布机构: | 区扶贫办 |
生效日期: | 2019-07-13 | 废止日期: | |
文 号: | 所属主题: | 扶贫项目 |
郾城区扶贫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
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财政扶贫项目建设成果,确保全区扶贫开发项目工程发挥长期效益,克服“重建设、轻管理、重使用、轻养护”的问题,根据《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(实行)的通知》等有关政策规定,结合我区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各镇应在扶贫项目实施后及时成立扶贫项目工程管护领导组织,明确分管领导,指定包村干部,具体负责本镇扶贫项目工程管护工作。
第二条 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,按照“谁建设、谁受益、谁所有、谁管护”的原则,各镇应及时明确产权归属,落实管护主体,实行责任制管理。原则上到村的扶贫项目的管护主体是项目实施地的村两委。
第三条 管护主体应及时成立工程管护组织,制定工程管护制度,按照民主议事制度规定及时确定工程管护人员,管护人员必须是本地群众且具有履行管护的能力,优先聘请有管护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。
第四条 管护主体应当不定期检查工程管护情况,对履行管护责任不力的工程管护人员及时进行更换,并上报镇政府,做到任务明确,责任到人。
第五条 针对道路、坑塘、排水沟等基础设施和小型公益设施扶贫项目,管护人员必须经常检查,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及时进行维护修缮,确保项目长期持续发挥效益。
第六条 管护主体按照“谁受益、谁负担”、“以项目养项目”的原则筹集项目运行管护费用。
第七条 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项目损毁工程,其修复资金原则上由镇、村自行解决。
第八条 各镇及项目管护主体要及时搞好项目建后管护的宣传工作,利用广播、墙报、黑板报等形式,对项目管护的重要性进行宣传,力争做到家喻户晓,提高项目区群众认识和管护自觉性,形成人人爱工程、管工程的良好氛围,最大限度地提高项目设施的利用率。
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扶贫办负责解释。
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2019年7月1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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